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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关于无人驾驶叉车的有关问题

2019-07-29 12:14 性质:转载 作者:四川特协 来源:四川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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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于6月2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无人驾驶叉车的有关问题,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问:关于叉车增...

  有网友于6月28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无人驾驶叉车的有关问题,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关于叉车增加自动控制系统是否属于改造,感谢您的回复。现在面临一个新的问题:检验部门表示,如果进行检验,要求在人工驾驶的前提下进行检验,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在人工驾驶的前提下进行的检验”类似的表述。那么作为使用单位,能否使用自动驾驶功能?作为监管部门,能否依据此报告作为使用登记要件,使用自动驾驶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哪条进行处罚?

  答:是否属于改造应该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5.1条执行。叉车增加自动控制系统应不属于改造。叉车如已按照特种设备法规要求进行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就可以合法使用。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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