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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报关 || 以后网上接不到超载货了 交通部发文规范网络货运平台

2019-09-23 07:09 性质:转载 作者:钟丹军 来源:卡车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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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共四章三十条,我从中挑选了一些关键点进...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共四章三十条,我从中挑选了一些关键点进行解读,《办法》全文会放在文章下方。

“无车承运人”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无车承运人”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办法》将“无车承运人”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并对其定义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

不同于无车承运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这个新称呼更加的准确,它包含了三个要素,一是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整合配置资源;二是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三是以运输合同的方式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任务。

《办法》明确,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不属于网络货运范畴。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指示或强令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指示或强令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办法》还从多方面明确了对网络货运的经营要求。下面我列举一些和卡友关系比较大的几个点:

  • 网络货运经营者要对实际承运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

  •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指示或强令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网络货运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规定:未遵照该法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应用智能化、高效化、标准化运输

《办法》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资源,应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运输组织模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运输生产。鼓励组织新能源车辆、中置轴模块化汽车列车等标准化车辆运输。

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监管

交通运输部将在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建设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通过电子运单相关信息的核查校验,对全国网络货运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估,探索基于监测结果的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

对于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将纳入道路货物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许可证2019年12月31日到期

2020年1月1日起,《办法》正式实施,无车承运试点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至2019年12月31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保障行业平稳运行。

《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快发展网络货运,推动解决道路货运行业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解决货运经营者在配货理货方面的操心事、运费结算方面的烦心事、税收保险方面的揪心事,着力提高货运企业运营组织效率、提高货车司机的收入水平、减轻企业经营负担,让广大货车司机真切感受到道路货运经营仍然有奔头,让更多货运企业尝到“互联网+”高效物流带来的甜头,维护行业健康稳定,推动实现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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